一 、相关要求和条件
(一)原则上仅限于从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2、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3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 ,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4、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 、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 。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 、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四)每个项目推荐一至两名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市、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是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 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 求;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把解放思想引向深入,把改革 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必然要求。;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 ,逐级报送到市文化行政部门 。
法律主观:
非遗传承人申请流程: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 ,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名单 ,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 、公布。
法律客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对申报项目的历史 、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
(三)保护计划:
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 、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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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一、相关要求和条件(一)原则上仅限于从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2、在该项目领域...
文章不错《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内容很有帮助